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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范文1南宫体育0篇

发布时间:2023-08-20 15:59:51 丨 浏览次数:

  南宫体育近年来,由于国家建设的飞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与数额也随之日益增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践中,由于审计机关常常将除建设单位以外的施工、监理、设计等所有参建单位(以施工单位为主体)列为单独的被审计对象,使得审计人员必须向所有对象履行发送审计通知书、报告征求意见书以及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等程序,而某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所涉的参建单位常多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就使得审计人员不得不沉溺于繁琐的程序事项,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效率,而且还常常影响审计的质量与水平。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因政府投资审计程序不规范、不统一问题而涉诉的审计机关,其败诉的机率也是相当高的。因此,如何在坚持依法审计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法律程序,显得更加刻不容缓。

  笔者拟运用法学与审计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南京市政府投资审计的实践,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的简化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乞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般而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涉及三方法律主体与两种法律关系。其中,三方主体包括:审计方、建设方和以施工方为主体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以施工方为例);两种法律关系包括(如图1所示):

  (1)审计方与建设方之间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方即为行政主体,而建设方即为行政相对人,适用国家审计法规。因而,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仅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建设方产生拘束力。如果建设方不能依法接受审计,就应当承担《审计法》、《行政处罚法》上的行政法律责任。

  (2)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建设方即为民事主体一方,而施工方则为民事主体另一方。双方各自依照建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因而,建设方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支付给施工方,否则应当承担《合同法》、《民法通则》上的违约法律责任。

  由图1可知,由于审计方与施工方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根据审计法规的规定,审计方可以直接对施工方进行审计,但在审计认定的工程价款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建设方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这是由于施工方多数是通过招投标的竞争方式获得的建设项目,其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建设合同受《合同法》等国家民事法律的保护。在目前所能收集到的司法案例中,法院几乎都不主张以审计所认定的工程价款(即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否定原建设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即民间的市场行为)。

  鉴于此,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践中,当出现审计认定的工程价款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为了使得施工方也认同审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常常将各施工方视为单独的被审计单位,即审计过程中像对待建设方一样向施工方发送通知书、审计决定等,从而使得法律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图2所示)。

  在变化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关系中,涉及三种法律关系:两个行政法律关系与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与图1相比,增加了审计方与施工方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施工方也成为独立的被审计单位。

  对于变化后的关系,最大的好处就是把一般游离于行政关系之外的施工方也纳入进来,即增加了图2中的“审计行政法律关系之二”。这样,只要审计机关对施工方认真履行了法定程序(例如依法送达通知书、审计决定等),作为单独被审计单位的施工方一般不得不认同被审计所核减的工程款。当然,即便如此,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间还不长,国家立法还不够健全,使得审计风险不可能完全得以化解。例如,《合同法》上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的规定,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等级效力的《审计法》上却没有国家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的规定。这就不能避免仍会有个别施工方因不服审计决定中核减的工程款,而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1]民一他字第2号)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而,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应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和必要的心理准备。

  另一方面,变化后关系的最大弊端在于程序的繁琐,在《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6号令)出台后尤甚。从近年来的审计实践来看,如果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项目涉及的施工方只有几家或十几家,审计人员尚能从容应对,但一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所涉施工方就多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客观上就使得工程审计人员无法完全依法定程序泰然处之。

  此种解决方式要求,在审计核减行为结束时,由建设方按照《合同法》(而不是《审计法》)的规定,与施工方补充合同条款,补充的条款仅需类似写明:“建设方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同意,该工程的价款以审计机关所最后认定的ⅹⅹ万元为准”,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该补签的合同条款具体形式,可简化为类似《工程造价审核单》的固定格式,交原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以表格形式出现的《工程造价审核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送审金额、增减金额与最后核定金额等,当然应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双方按照审计机关所最后核定金额进行结算”。

  此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关系仍属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上述图1),即审计机关不与施工方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因为,施工方一旦书面同意并认可审计机关审核建设合同的工程价款,一般可以视为其已实际认同原建设合同所定的工程量或工程款有所细化或调整。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并履行后又重新细化或约定了新合同条款的,应按变更后合同履行。此外,对于核减工程款的,由于审计人员有确凿证据的,加之又是施工方自行同意核减的,审计决定认定的价款和合同的价款也趋于一致,建设方按照审计决定支付价款时施工方一般也不会再有异议,这实际上已经避免了未来纠纷的发生。

  这样,现行普遍的做法(上述图2)就可被简化为(上述图1):(1)仅需向建设方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可延伸至相关的施工方,并将该通知书抄送给实际接受审计的施工方。(2)在对施工方审计结束时,审计人员将作为补签合同条款的《工程造价审核单》交有核减的施工方签字盖章,之后再交由建设方签字盖章。需要说明的是,此环节对在法律上防范审计风险至关重要。(3)仅需向建设方发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可不再征求相关施工方意见。(4)仅需向建设方发送正式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也可将审计决定抄送给涉及到有核减工程款的施工方。

  此外,对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极个别拒不在补充合同条款上签字的施工方,可以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单独补发审计通知书,与该个别施工方之间形成审计行政法律关系(上述图2),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情节较为严重,超越审计机关职权的,可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加以处理。

  此种解决方式要求,修改现行《审计法》等审计法律法规,增加规定以明确“若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但在国家法律层面,尚需依赖于审计法在未来的修改。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有地方人大结合地方审计实际,先作一些有益的立法探索。如汕头市人大于2005年4月29日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22条就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在与施工方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这样,即使审计机关仅按照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上述图1),不向施工方送达通知书、审计决定等,由于该《条例》的地方性法规的地位,施工方一般也不得不认同审计结论所认定的工程价款。此种方式虽然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但通过较为繁琐的立法程序才能得以完成。

  [1]王世成、曲炜:“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行政法学思考”,载《审计研究》2007年第6期。

  [2]郭明瑞、房绍坤著:《新合同法原理(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3]耿建新、宋常主编:《审计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

  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以下简称)是指由市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接受中小企业委托,牵头组织涉及项目审批的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以并联审批方式,代为办理该项目所有或部分(涉及到向省、部等上级部门申报的除外)相关审批手续。

  市中心作为牵头单位;工商、发改、经贸、外经贸、城建、国土、消防、环保、海洋与渔业、港务、农林等为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根据“联合审批、合法合理、公开规范、便民高效、改善服务”的原则,市中心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范围,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2.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快捷、优质地办结项目中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它事项。

  3.负责协调项目在本部门主办阶段或协办环节的相关事宜,参与市中心组织的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等工作。

  4.有关部门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定审批权力人参加联审会议、联合踏勘等主要审批环节,保证工作有序实施。

  (一)无偿服务制。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规费外,市中心和相关部门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各项咨询和服务。

  (二)主办负责制。市工商局为各类企业注册登记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发改委为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经贸委为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外经贸局为外资企业设立或变更时合同、章程审批的主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招、拍、挂,核发土地证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城建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环保局为环保初步意见和环评审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消防支队为消防初步意见和审核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为企业涉及海域审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港务局为企业涉及岸线审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农林局为企业涉及林地转用的林地许可证报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确定进驻市中心窗口负责人或部门内设处室负责人为主办负责人,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提供给市中心备案。

  (三)协办配合制。各部门在项目审批办理过程中,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尤其是前置条件有关联、审批环节有交叉、可以纳入并联审批的,要积极做好沟通配合工作。同时,协调好部门内设处室间的审批环节,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市中心。

  (四)提前介入制。市中心在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项目基本情况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介入,做好本部门各审批环节的衔接工作。

  (五)分级制。服务实行分级,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市本级项目由市中心负责,县(区)级项目由各县(区)中心负责,乡镇(街道)级项目由乡镇(街道)项目员负责。

  (六)政务公开制。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事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办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便于企业和投资者了解所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审批的进展情况,使服务工作置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服务按照“咨询受理、牵头负责、联合会审、协调办理、限时办结、接受监督”的程序运行。

  (一)咨询受理。市中心对已基本落实用地范围的企业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行政许可程序的咨询,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本办法中范围的企业,按照企业的书面申请进行受理和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协议书》。

  (二)牵头负责。由市中心牵头,告知各主办部门;主办部门按照市中心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制度》(舟证[2006]19号)中的职责,根据项目情况,对阶段内审批事项提出审批意见、具体程序及告知相关审批要件,协助市中心召开联审会议。

  (三)联合会审。市中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业主申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踏勘,召开联审会议,就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作出会议纪要。各主办部门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审会议的人员必须是从事本部门审批工作、且能在现场出具初步意见的权力人,并按联审会议确定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协调办理。市中心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全力督办,积极协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市中心共同做好项目工作。

  (五)限时办结。市中心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确定的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结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一般项目要比原先承诺时限提前办结,对于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特殊环节,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操作,相关部门要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同时须及时向市中心作出说明。

  (六)接受监督。服务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企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项目快捷、便利、顺畅办结,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一)服务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二)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地为项目提供有关的便利服务,保证事项能够结。

  (三)过程中如发现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应单位及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宏观服务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就是围绕项目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审计评价,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角度提出审计意见建议,站在宏观角度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服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这是投资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投资审计工作初期相比,其审计目标既有延续性,又有延展性,主要应着眼于“三个服务”。

  (一)服务宏观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必须以促进依法行政、完善机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主要目标。政府投资项目中往往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的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投资效益差、投资效率低等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外部监管不力,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力度不够;投资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缺乏有效的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内部控制不够完善,政府投资运行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审计机关必须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从审查资金筹集、运行、管理等方面入手,着力揭露体制不适应、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宏观管理方面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服务。近年来,绍兴市审计局通过各种方式努力把握党委政府领导的关注重点。20**年组织开展了政府可用住宅房源专项调查,盘出房源库存*套计47.32万平方米。按同期安置市场价格计算,沉淀资金总量超过14个亿,相当于绍兴市本级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一半左右。审计在指出房源空置规模偏大、周期偏长、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建立跨部门间剩余房源调节机制”等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服务民本民生。民生是发展之基,也是当前党和国家最为关注的重大问题,党的**专门强调提出了以“五有”为主要内容的民生改善目标。国家审计拥有经济监督和评价职能,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审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就必须关注社会热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是改善地方经济发展条件、推动地方经济加快发展的基础保障,与群众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一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甚至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强对政府公共投资领域热点问题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宏观服务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应有的题中之义。如绍兴市审计局每年安排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审计,围绕房源安置、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其中秀水苑项目为市政府收回资金*万元;龙州花园项目收回*万元及剩余房源347套;润沁花园项目直接为政府增加收入*万元,促成有关部门收回安置房差价款3593.7万元,盘出房源175套;快阁苑三期项目挽回国家建设资金损失*万元,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并获评审计署表彰项目。

  (三)服务反腐倡廉。**以来,党中央多次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并要求审计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投资领域的权力主要表现为决策权、审批权、监管权、建设资金支配权等,目前尚缺乏一套完整、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去制约。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就是要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揭露政府领导或政府部门因决策不科学、不民主、不合理或决策失误造成的无效投资及损失浪费等问题,监督其决策行为;揭露项目概算与实际严重脱节或弄虚作假申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监督政府部门的项目审批工作有无失察、失职的问题;揭露建设领域因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或监管滞后,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监督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为是否及时有效;揭露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利用权力干预建设的活动,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规定,干预工程承发包,不顾批准的设计概算,干预工程建设过程、建设工期等滥用权力的行为,监督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权力运用;揭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各种违规行为,监督政府领导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等。

  这些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快速成长,但与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与党委政府的要求以及社会各界的愿望相比,投资审计还存在不足之处,集中反映在“三个滞后”上。

  (一)理念滞后。绩效审计是现代审计的核心内容,也是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型的重要标志和关键所在。绩效审计能够最直接、最充分地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得到体现,因此投资审计要率先走绩效审计的路子,这是审计机关需要认真对待的重大课题。目前投资审计实际上仍以查错防弊为主,真实性南宫体育、合法性审计仍是重点。这主要在于投资领域的市场运作、建设管理尚不规范,发现和揭露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在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概算执行、工程造价控制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审计经验,查项目、找问题可谓驾轻就熟;至于投资是否合理、效益如何,则很少予以评价。

  (二)方法滞后。当前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投资决策论证体系尚不健全,权责分明、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还不高,由此造成的损失浪费有时令人触目惊心。而投资审计多以事后审计,缺乏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未能真正渗入建设全过程。即使审计发现某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决策论证不当,建成后很快报废,上亿元投资失效,却只能是“事后诸葛亮”,对已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浪费于事无补。近年来,各地虽然也安排了部分在建项目审计,但由于受传统思维定式和审计力量有限的约束,“在建”审计也成了“最终”审计,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监督并未真正有效形成。

  (三)效用滞后。刘家义审计长曾经指出,投资审计的现状主要还是“就违纪查违纪,就资金审资金,就项目审项目”,从宏观上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意识和能力都还比较差,这种情况在投资审计领域仍然是普遍现象。由于审计人员宏观经济知识的匮乏和宏观管理意识的淡薄,审计意见建议要上升到机制和体制层面,往往感到有些力不从心。虽然各级审计机关一再强调审计人员应从微观着手、宏观着眼,围绕体制、机制和制度找问题,但投资审计仍难以改变就事论事围绕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等问题展开的现状。即便是一些署、省组织开展的大型审计项目,也多是问题和情况的罗列,很少能涉及到宏观层面,因此难以对宏观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起到参谋作用。

  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走向,结合当前投资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宏观服务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内涵应当更丰富,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在不断实践中加以把握和完善。

  (一)性质内涵。即宏观服务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是什么的问题。目前较为成熟的理解,就是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和效益性审计的结合。目前财务会计数据失真现象较为普遍,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还必须建立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完成的基础上,再进行效益评审。如近三年绍兴市审计系统共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标的、标段)*个,核减工程造价16.57亿元,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事项*件。如果没有这些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对项目效益的评审就会产生很大的偏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真实性也就无从谈起。换言之,只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者统一,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才能够充分体现审计预防性、建设性的职能。

  (二)时序内涵。即宏观服务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介入时点问题。目前的投资审计大多是事中的造价审计或事后的决算审计,绩效审计大多采取后评估方法,经济效益方面往往是只评不审,审计监督存在一定的“时滞”现象,防护性和建设性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为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前移审计监督关口南宫体育,强化事前、事中审计。事前重在防范,事中审计重在监控,事后审计则重在监督评价,这种全过程跟踪式的审计方式,能更好地发挥审计在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控制成本、节约投资、提高效益上的作用。基于这种指导思想,近年绍兴市审计局对曹娥江大闸、嘉绍跨江大桥等重大工程,都采取了审计结对共建方式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因此,从时序角度看,宏观服务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应当是一种事前、事中和事后相衔接的审计。

  (三)要素内涵。即宏观服务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些什么的问题。政府公共投资项目考虑的不仅是项目本身的投入产出效益,更重要的是要考虑项目建成后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否满足社会需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是否得当,是否满足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在社会效益评价中既要考虑效益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公平原则。此外,当前大众对公共工程的环境效益也越来越重视,审计评价过程中要考虑项目建成对社会环境和社会资源的影响,是否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是否对自然资源进行了合理、节约的利用,包括对土地、能源等各种资源的利用情况等。因此,宏观服务型绩效必须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绍兴市审计局在环城河综合整治工程绩效审计中,坚持围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防洪效益等来展开,以详实的数据资料作出了科学客观的审计评价,得到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

  (四)评审内涵。即宏观服务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怎样评审的问题。受以往财务审计思维定势的影响,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更多注重了对财务数据与信息的审查分析,在经济效益评价方面往往定量多、定性少,在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价方面往往定性多、定量少。这种状况应努力加以改观。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中,我们应尽可能将所得情况与既定规范以及审计标准进行比较,同时借鉴国外效益审计的某些技术方法,对各项指标予以量化,如计算资金节约度,价值量与实物量,收入分配效果指标包括分配指数、劳动就业效果指标、综合能耗指标等,分析项目建成后不同利益主体受惠情况,并评价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从而使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既能定性,又能定量。绍兴市审计局在环城河综合整治工程绩效审计中,结合项目的特点和用途,共设计了39个评价指标,函寄20位水利、环保、社会学、建筑等方面专家进行求证,并用以量化评价项目绩效,评审结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公认。

  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一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影响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因此,全过程审计是必然要求,但着重应把握好一些关键环节:

  一是立项决策的审计与评价。工程项目的决策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该工程预期的经济效益和整体的社会效益。因此,实施宏观服务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首先应注重对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计评价。要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决策进行准确客观的分析与评价。

  二是建设资金的审计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性资金,其中大部分还是政府负债借贷融资。由于资金数额大,建设工期长,管理部门和环节多,在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转移、使用和管理中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以资金流向为主线,坚持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抓住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审计评价,真正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用得其所、提高效益。

  三是项目管理的审计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是广大群众关心的重点工程、“民心工程”等。工程质量问题历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审查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以规范的项目管理保障项目的高质量和高水平。

  四是投资绩效的审计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非经营性项目,不以盈利为目的,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服务。因此,衡量其效益就不能只看其自身的经济效益,更应该注重其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优劣程度以及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效果,要从宏观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等方面,综合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为更好地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宏观服务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应准确把握和运用以下一些方法途径。

  **省政府**号令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在当时的背景下,这个文件的出台,对于国家审计职能向政府投资领域延伸拓展,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这些年绍兴市审计系统坚持从加强全社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视野,来筹划整个投资审计工作,基本实现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年至20**年,投资项目送审金额分别达到*亿、*亿、*亿和*亿;审计核减额分别达到3.84亿、4.25亿、5.09亿和*亿。20**、20**两年,绍兴市投资审计核减额占全省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随着投资审计工作的迅速发展,取得的成效迅速放大,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领域的作用得到承认,地位不断巩固和加强,投资审计的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而审计转型也要求更多地关注宏观。与之相对的是,投资审计力量配比与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在人手相对短缺等各种客观因素制约下,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任务太重,压力太多,风险太大南宫体育。因此,不同地方对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审计“必审制”,应该有一个更为准确科学的理解和把握。“必审制”作为一项制度,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一种制度安排,更多的是一种宏观要求,可以理解为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可以”审,而不是全部“必须”审。审计机关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处理好全部与重点的关系,既可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也可突出重点选择部分项目实施审计。

  修改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造价审计是竣工决算审计的一部分,是竣工决算审计的基础。如何正确处理好这对关系,直接影响到投资审计的方向问题。从近几年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践看,造价审计一般侧重于控制造价,注重审计核减金额,有的时候核减比例确实也比较高,能够为政府节约大量资金。所以说,造价审计直接体现了审计成效,体现了绩效审计的要求;竣工决算审计则侧重于查深查透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从中发现一些共性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从审计机关角度讲,在审计力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这两者的审计效果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造价审计搞得越多,竣工决算审计力量相应就要缩小。在造价审计相对成熟的情况下,审计应更多地关注竣工决算。这样说当然不是不要造价审计,而是要在关注造价审计的同时,更多地关注竣工决算审计。

  为推进投资审计工作创新,各级审计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办法。应该说,对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利于解决以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事后审计多、效果不明显的问题,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通过“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各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更好地防止国有资金流失、损失浪费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和改善投资管理。这种方式将审计监督“关口”由事后向事前、事中转移,把节约政府投资和规范项目管理工作做在项目开始之时,贯穿项目建设过程之中,最后再把住决算审计关。从加强管理角度看,“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办法,但这种审计方法需要耗费大量的审计资源,尤其是在目前力量配比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尚不适合搞更多的跟踪审计项目。因此,对于“全过程”跟踪审计这样一种审计方法,在运用上需要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各地应在能力许可范围内,选择一些事关国计民生、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力争利用有限的审计资源,获得最大限度的审计监督效果。

  宏观服务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基础,在于做精做优做大项目,而不在于项目的多少。由于受国家审计力量和审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等因素制约,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成为审计机关的必然选择。而组织审计只要运作得当,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如绍兴市计划在今后5年时间里,对越城区10个组团和袍江、镜湖、城东三个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审计。今年5月份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共30人左右,先期对越城区金鸡塘等5个组团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审计,发现了拆迁安置、资金使用、费用支出、工程建设管理、资产处置等六个方面存在的25类问题,审计提出了完善保障出资人权益机制、严肃拆迁政策统一补偿标准、严格成本管理控制费用支出、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强化资产管理健全处置制度、制订切实有效的偿贷计划等意见建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专题听取了情况汇报。深化组织审计的关键在于规范运作,这些年绍兴市审计局先后研究出台了《组织审计业务招投标办法》、《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审计守则》、《建设项目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考核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办法,通过《年度组织审计协议书》的形式,从12个方面约定协审单位责任,以制度规范协审单位行为,以业务质量考核强化组织审计质量监控,以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监督促进组织审计规范化。

  一是适应政府绩效管理的需要。投资拉动已成为地方政府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既有公共财政资金支撑的投资项目,也有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呈现多样化。绩效管理既是一种组织形式的优化,又是全新的管理手段,不仅适用于行政管理,而且适用于各领域、各行业的经济活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中推行绩效管理,是适应政府绩效管理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适应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发展趋势。二是推动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需要。地方政府决策并主导投资建设项目,集聚在经济开发、基础设施、文教卫生、社会事业等方面,与城乡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投资建设项目附加着应有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其效益能否正常发挥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投资建设项目中,既有周期长的,也有当年投产使用的。项目投资额多少不一,组织方式多样,项目用途比较广泛,项目主管和施工单位动态变化。要实现已建和在建项目发挥内在效益,达到项目建设预期,实行绩效管理是主要有效措施。三是确保实现预期目标的需要。从基层来看,一定占比的建设项目是公共财政资金主导和支撑的,尤其是涉及扶贫开发的建设项目,中央将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同时又明确相关资金可捆绑使用,所有政府投入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或转移支付,或直接投入。建设项目的财政投入能否达到预算既定目标,发挥预期效益,财政资金在管理使用中能否防范风险,避免突破预算、损失浪费和增加新的债务,不仅需要精准施策,更要进行精细管理,而绩效管理是精细管理的具体体现。只有坚持项目投资绩效管理,超前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在过程中解决,才能保障财政既定预算目标得以实现。四是鉴定地方支出责任的需要。在涉及多领域的项目建设中,地方党委政府对项目的建设承担着决策和管理的责任,其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对项目建设起着关键性作用。在基层所建工程项目中,地方政府承担着财政投入的管理责任,尤其是基层党委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履行着相应的经济责任,关系着绩效管理水平。因此,在基层公共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推进绩效管理,是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只有绩效管理达到了预期目的,才能体现出地方政府行使了监管责任。

  首先,关注制度执行问题。基层各个领域的公共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到决策、立项、审查、招投标、资金管理拨付、组织项目施工等环节,各个环节又由相关部门主导或管理,而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定或一定的制度规范。投资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制度能否有效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绩效。公共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推动建设项目加强绩效管理,就要关注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从制度执行层面查找问题和分析原因,坚持利用审计监督手段,推动政策、法律、制度执行到位,实现以制度保障绩效管理目标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其次,关注流程监管问题。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内容多、主管部门多、工作流程多,其资金使用和建设质量与项目效益以及民生需求密切相关,需要全程监管。部门在项目投资管理中,基本上实行信息化管理,但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程度差,政府政务信息平台容量不全面,而且中标承建单位经济属性不同,经济数据信息不透明。在这种状态下,投资建设项目亟需优化工作流程,强化全程监管(由于各种因素制约,流程监管时常缺位和不到位)。基层审计机关推进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就要把关注点放在流程管理和全程监管上,以监督推动关联方规范管理行为。再次,关注风险防范问题。县域大多财力有限,建设项目投入金额不大,大部分依托转移支付或项目专项资金,中央又下放了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投资项目上加强了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拨付、使用、监管等环节,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还需要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有的地方由于防范措施不力,发生贪污、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问题,严重影响到投资建设项目的进程和效益的发挥。基层审计机关服务投资项目建设,就要把着眼点放在加强资金使用风险防范上。要通过审计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把风险防范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风险防范提升管理水平。最后,关注项目效益问题。基层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绩效管理,根本目的就是实现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和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从审计实践和媒体披露的信息看,有的地方投资项目在资金管理使用环节屡屡发生问题,有的建设项目违背自然规律或与预期效益差距较大。同时,社会公众对建设项目的效益问题十分关注,贫困群众更是迫切希望从建设项目中受益。因此,投资建设项目效益问题是审计关注的重点,必须始终把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效益审计为主导,以效益审计发现深层次问题,从而实现审计监督推动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的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烟草行业“三项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专项检查,切实增强规范意识,明确规范主要任务,完善规范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工程投资项目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构建投资项目监管的长效机制,为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切实开展好“**中烟工业公司工程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根据《**中烟工业公司关于组织开展20*年“三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中烟工业公司工程投资项目专项检查组。

  工程投资项目专项目检查组职责:在**中烟工业公司“三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属各企业工程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和省公司复查工作,检查结果汇总后,统一上报江苏中烟工业公司“三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各卷烟厂、直属公司20*年7月1日至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的内涵包括:实际动工、在建、投产或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投资项目”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含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含交通工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各卷烟厂、直属公司工程投资项目在立项审批、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比价采购、工程监理、过程审计、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国家局、省工业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情况。各卷烟厂、直属公司根据国家局、省工业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制定的工程投资的有关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二)各卷烟厂、直属公司工程投资项目的立项目审批是否符合国家局、省工业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程序。重点在于:(1)有没有严格执行决策制度所要求的程序并留下文字记录;(2)有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项目的申报审批;(3)有没有超出批准范围实施项目、将项目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缺乏相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甚至未经批准就实施等问题。

  (三)工程投资项目的具体运作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范,是否存在超概算、工程概算编制随意等现象和问题,相关资料和工作底稿是否完备。

  (五)从投资项目立项开始,是否将全过程资料扫描录入《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卷烟厂、直属公司要按照省工业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基建技改、设备管理、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认真自查,对资料进行细致清理,写出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2)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工业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情况,本单位工程投资的有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省工业公司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自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关于组织开展20*年“三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工程投资项目专项组组织对各卷烟厂、直属公司20*年7月1日以来工程投资项目进行复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多的企业,省工业公司将在全公司内进行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项目单位予以暂停固定资产投资、限期整改等处罚。

  此次工程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同时也是去年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检查工作的延续。去年各卷烟厂、直属公司根据国家局、省工业公司的统一部署,对2005年至20*年上半年的工程投资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三家卷烟厂、两家直属公司都能够按照省工业公司要求的范围和期限,认真开展了自查:汇总投资数据、剖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向省工业公司写出自查报告。通过去年的专项检查,比较系统的掌握了各卷烟厂、直属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运行状况,在全省范围内基本树立了固定资产投资必须严格程序、严加管理、严肃纪律、科学规范的意识。

  此次检查工作将把对各卷烟厂、直属公司去年自查结果和今年自查结果的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各卷烟厂、直属公司要提高认识,认真对待,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出主观和客观因素,积极配合,提出整改意见。省工业公司组织复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继续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管理监督部门为主、整顿办日常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分管领导要认真抓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督导检查,固定资产投资职能部门和整顿办要共同牵头、细致规划、认真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推进。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检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要认真的把国家局、省工业公司的部署和要求进行传达,切实组织好本单位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各单位20*年7月1日以来实施的工程投资项目,和去年国家局、省工业公司组织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检查范围既不重叠、又有联系。各单位要做到:(1)明确工作重点,不搞重复劳动;(2)充分利用去年专项检查的经验、队伍、资料,提升工作效率;(3)继续做好对去年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4)认真剖析去年检查工作中的不足,提升今年检查工作的水平。

  为贯彻实施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定和全区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的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2009年为我市的“项目建设年”,全年力争完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工作目标。为全力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工作,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权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当前中央和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落实中央新增投资、扩大内需政策和贯彻落实全市“项目建设年”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领导,及时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扎实推进各项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展,确保各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和全市“1180”项目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审批速度,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创新工作方式,研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和项目限时批复制度,落实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的进度。

  三、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促进各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开展。一是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提高办事效率,合理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前期审批工作;二是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三是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筹资力度,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前期工作经费的投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四、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项目业主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严禁计划外投资或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标准。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审核,努力节约政府投资。

  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会计核算。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中央新增投资资金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核算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本文中所指投资是直接投资,是形成固定资产的主要形式,投资形成的“产品”不是社会需要的最终产品,只能是中间产品,而中间产品最终要服务于最终产品。投资项目是指为特定目的而进行投资建设,并含有一定设备仪器、建筑或建筑安装工程,且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决策阶段是项目建设之前的全部活动,即设想、提议、论证分析及决策过程,但不包括筹资。投资项目决策的任务是通过分析论证,确定项目做不做和怎样做。同时,这里的投资与一般的购买有区别,投资目的是获得预期的收入,而这种预期收入可能是不确定的。虽然人们可以凭借经验对未来发生的情况进行科学的预测,但这种预测是不准确的,即投资具有不确定性。

  改革开放以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十分明显。同时,投资波动也是决定经济周期性变化的主要原因。我国企业现阶段投资的主要问题是:重复建设严重投资过快增长,投资变化过于激烈,投资形成的生产能力在部分或者大多数行业中过剩等等。这样的状况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对于部分中国老牌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营业收入不相上下,甚至小于其他营业收入,多种制造业与多种服务业收入均在企业营运范围内。经营的业务之间没有联系,不利于领导决策和生产经营,且投资分散,企业没有核心竞争力,最后只有进行破产重组。虽然这样的企业在逐渐淡出市场,但留给企业的启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在部分企业投资全过程中,企业虽然把主要时间与精力放在项目实施中,但由于项目实施计划操作性不强,项目工期多有拖延,还不能够真正实现项目的全过程控制;遇到突发事件主要依靠临时决策,改变投资计划内容,极大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同时,由于项目前期研究不足,产品和市场分析不充分,项目决策缺乏数据支撑,主要依靠经验判断。

  在生产制造类企业中,从事项目分析的人员主要为技术人员,或由原来的技术人员转型而来,他们大多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投资等理论知识,导致分析工作难以开展,或难以将分析结果用于项目实际的决策上。

  经济理论的发展需要与投资实践结合,才能论证理论的正确性并指导实践,但由于企业的投资往往具有一定的急迫性,或者企业不能按照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步骤进行可行性分析,故在投资实践中决策较为粗放,也不能掌握好有效的分析工具和分析方法。

  本文认为,企业投资项目决策需要考虑企业总体战略、产品市场可行性、项目技术可行性、项目经济可行性、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等方面内容,而关键点是企业战略符合性、项目市场可行性及财务分析可行性。而技术可行性与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相对容易把握,不足以成为决策关键。

  企业总体战略明确了企业发展的方向、定位和盈利水平等,规定了项目决策的基调。投资项目必须在总体战略指导下进行,投资要符合企业发展方向,投资要体现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投资完成后要能够实现企业要求的收入和利润目标。若投资与企业战略一致(前提是企业有一贯的战略方针),可以在企业原有投资的基础上进行长期的追加投资,或相关业务投资上实现资源共享,以节约企业的整体投资成本。若投资不能与企业战略一致,且企业没有根据投资情况发展企业战略,则该投资即使暂时能够获利,也可能会由于缺少长期资源支撑而最终失败。

  市场分析是项目成功的关键,要实现有效的市场分析,一是需要正确的市场调研结论,通过网络查询、行业报刊杂志、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商品需求、流通渠道、经营条件、竞争对手等方面进行项目市场调研,尽可能地取得完整、确切、及时的市场信息。二是需要运用科学的市场分析方法,根据市场调研报告,对市场需求、市场供给、市场竞争、产品、市场综合等内容进行分析,并对为实现产品生产、销售而开展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分析。

  企业项目投资的目标就是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相应的成本与收益。随着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在实际应用中,主要采用净现值法与实物期权理论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分析。

  (1)现值法。除了项目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投资报酬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静态指标外,要正确判断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就必须对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财务内部收益率、动态投资回收率等动态指标进行计算和分析。

  (2)对项目的不确定性进行投资分析。应用净现值法进行的投资决策,是在假定企业投资环境确定性下得出的,意味着企业对投资的未来收益是确知的,没有对影响项目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分析。这样,企业的投资决策过程就是一个简单计算投资的未来收益与投资成本的比较过程,根据不变的折现率计算投资收益来决定是否投资,要么投资要么永远不投资。实际上,由于客观条件及有关因素的变动、预测技术局限等原因,可能导致项目实施结果与预测结论出现不一致,使项目具有不确定性,项目存在风险。

  (1)技术可行性与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可分为:一是市场产品(即最终产品)的技术可行性,产品项目研发成功必须要通过小批量试制,来进行工艺验证,需要进行实现一定产量后的产能技术瓶颈分析,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过大的技术问题。二是投资的产品(即中间产品)的技术可行性,在投资的固定资产上,一般也是使用成熟的产品,即使不够成熟,也可利用国内和国际的资源进行解决,并不存在太明显的技术问题。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论证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项目目标。主要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制定及项目组人员工作分配计划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项目计划因为项目负责人不同而有所差异,企业可以根据已完成项目或其他企业的相关经验数据来判断,一般不具有太大的问题。

  (2)投资项目伴随的经营基础和经营计划分析。即对企业整体的市场营销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质量保证计划、内部控制计划等进行分析,考察新增投资项目及其最终产品对经营体系的适应性,以便进行经营调整。

  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管理的对象着重围绕财政投资国有企业代建的项目进行。2004年7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一次把政府投资改革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决定》的第三部分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为目的,针对政府投资管理的问题,通过合理界定投资范围,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投资资金管理,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引入市场机制等方面对政府投资加以规范。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方面,第一次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是当前各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总体来看,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全面建立起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制和代建制,通过引进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项目从工期、质量和投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专业化管理,切实消除过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种种弊病,建立起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从而提高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

  柳州市实行代建制比中央推行代建制决定早一年多。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仍然存在工程质量缺陷、超投资以及项目决策随意性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一是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进行监督,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完善资金管理;二是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工作内容,解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状况,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代建工作实行合同化管理,将代建单位收入模式从按项目总投资比例提取逐渐转变为从投资节约比例提取。

  由政府成立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由市长、发改委主任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土地储备中心、规划局、国土局、建委、财政局、经委、环保局、水利局、旅游局、招商局及各政府代建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委重点办,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协调对象范围为财政投资重大项目。2008年柳州市要突出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紧紧围绕投资项目建设促进年、文化社会建设促进年、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年,大力实施百亿投资工业强市工程、百亿投资城建美市工程、10亿投资农业稳市工程,50亿投资商贸旺市工程,20亿投资社会建设安市工程,10亿投资文化盛市工程,确保今年有更好、更快、更大的发展。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支撑和推动着城市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增强主动性,推进项目建设。

  (一)建立高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协调重大项目从前期工作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遇到的问题;协调处理在重大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免造成项目建设进度受堵。

  (一)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应充实工作内容,发挥规划指导作用。各部门应各负其责,超前研究项目工作相关内容,与国土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协调工作,力争做到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的无缝对接,尽量减少问题的出现。

  (二)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出现问题时,由发改委牵头协调,市政重点办、建委、国土部门、项目业主等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三)在项目的设计及施工招投标阶段出现需要协调的问题时,建委负责组织监察、审计、发改委稽察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四)在项目的开工准备阶段,协调小组要主动了解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情况、关键问题,与土地部门及项目业主做好沟通工作,要及时了解并积极协调,确保项目落实、按时开工和建设。

  (五)在项目实施阶段,发改委、建委及各代建公司等有关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职能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在问题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本部门为解决此问题所做的工作,存在问题对重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的难点和重点,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分歧意见及本部门解决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六)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报告后,或通过主动了解发现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请示协调小组副组长,确定召开协调小组成员会议时间并通知各成员。

  1重大项目工程原则上按照各单位专业职能进行分工,由各责任专业单位牵头协调。

  (七)为提高行政效能,提高会议质量,协调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沟通;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协调小组副组长或组长进行协调,尽量减少与会人员,提高会议效率,杜绝就一个问题多个协调会议无法解决的情况。(八)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存在意见分歧,但能共同商定解决办法的,明确部门分工、步骤和时限以落实解决问题。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商定解决办法的,由各部门和单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书面意见,协调小组可指定一成员单位或直接组织调研,探寻可供参考借鉴的解决办法,条件成熟时再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商讨对策。

  (九)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应就在3日内以会议纪要形式报送有关领导及抄送各有关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跟踪督办相关措施的落实。

  (十)建立发改委内协调配合机制。协调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发改部门及市领导对项目推进工作的要求部署,通报前一阶段项目推进情况,协调突出问题,以及安排部署下阶段有关工作等。

  (十一)发挥重大项目联席会议作用。建议以上级政府名义下文,由上级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定期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突出问题。对项目业主进行指导和帮助。

  (一)重大项目的协调工作,实行按级协调原则。各职能处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基础性工作,为协调提供基本素材。

  (二)各级协调工作,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出具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对协调所达成的会议纪要(意见)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协调中如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相关处室要做好督促与沟通,并按照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的要求做好跟踪分析工作,及时反馈并按级反映。

  (四)市重大项目协调时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县(市)、区上报需要协调的问题,自收到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协调答复。

  每月各代建公司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落实的进度。将重大建设项目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情况以报表形式上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综合整理并及时通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每月协调小组将重大项目月度月报上报上级发改部门。每季度最后的10日内,要通报上季度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分析项目推进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及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

  每月协调小组负责将领导风险抵押责任制的项目进展情况以简报的形式报送各个项目的责任领导。

  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协调小组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工作,并对项目后评价的结果进行通报。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一直存在责任人不明确的问题,项目后评价工作一起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将把项目后评价落到实处。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参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对结算审核结果及时对数复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竣工财务结算(决算)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专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作出说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承诺。审核部门对事后施工单位补签提供的资料不予采信。

  (二)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

  (三)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概算及其批准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对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意见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结算(决算)资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受理评审工作。

  (四)竣工财务结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批复。列入市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1依法招标的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有增减项目的和有争议的内容,无增减或无争议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单项工程的某一单项工程有争议,或单项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项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3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项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项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工程项目验收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核算。

  (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结(决)算投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评审和市审计局对竣工结(决)算的审计均不得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可向市直部门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办公室提出给予扣分处理。

  现行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体制不完善。目前的体制编制下,审计业务部门承担着较为繁重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同时,业务部门编制有限,专业审计力量严重不足,任务和力量对比矛盾较为突出。二是审计力量不匹配。我国目前审计力量主要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国家层面审计任务繁重,审计力量较少承担重大项目投资审计业务;社会审计虽有着丰富的专业人员资源,但有时候往往过于追求利益,对审计内容把关不严,审计工作质量难以保证。三是审计资源无保证。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而言,对其审计需要多种专业仪器设备,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对于审计的经费支持也非常有限,使得相关购置仪器设备严重短缺,这对审计工作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四是审计方式不科学。由于现行审计体制存在一定滞后性,所以它的建设性作用发挥不明显。对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而言,往往安排的是竣工决算审计,有时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又过分强调审计核减率。在事后审计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无法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发挥纠错功能,所以审计职能作用发挥十分有限。

  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主导原则。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必须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主导,充分体现国家审计机关的意图和要求,要从项目投资的各个方面考虑是否迎合国家和人民需要,因此在审计过程中要把握这一原则。二是目标原则。对重大投资项目,要保证该项目以及资金使用目标的实现,这是对一个项目而言。从国家整体层面看,要保证对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数量和质量,同时要实现被审计单位相关目标的实现。三是效率原则。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效率是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包括加大对投资项目的审计覆盖面,增加项目审计资金,提高审计质量,加强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力度等。四是廉洁原则。这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廉洁,试想对审计水平和质量能得到保证吗?

  抓好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需要克服原有的思维和方式,不能简单地沿用传统的审计组织形式和方法,必须在继承好的做法基础上加以拓展,全面提升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水平。3.1审内容———看规划依据是否科学。一个重大投资项目必然与该地区的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紧密相连,因此,一是关注本地政府近期发展规划。依据各级人大通过的政府报告和预算报告,搞清此项目投资是否符合本地区未来建设规划,是否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投资的情况。二是看资金分配是否合理。重点审查在项目具体分配有没有资金多头管理、各主管部门协调沟通不畅、监管存在漏洞的情况,有没有存在多渠道、多项目申请资金的情况,从而保证投资项目合理,提高政府财力资源的配置水平。三是审查投资项目计划下达是否符合规定。看有没有存在可研、环评、土地等建设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下达计划;是否有突击下达计划,造成预算资金闲置的情况;是否有存在申报建设内容与实际实施不一致,甚至出现随意调整计划,截留、骗取、挪用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四是要看后续使用过程维护和管理方面。看是否有因项目前期调研论证不充分而使得后期使用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是用途发生改变的情况。3.2审流程———看过程环节是否合规。在审计内容完整的基础上,还要看审计流程是否走实。一是审查投资项目决策、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有没有出现无规划、无批准、无依据就开工建设的情况,甚至是越权审批建设情况。二是审查在土地征用和使用方面,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有无违规情况,例如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三是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合理,重点是看政府债务的风险以及拨款进度是否符合建设进度的要求。四是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看有没有对投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通过审查标底价来审查是否存在联合串标、哄抬底价的情况,对一些部位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来比较中标价和标底的近似程度,看是否有串标和围标的行为。3.3改方式———加大事前和跟踪审计。事前审计,顾名思义是审计人员对投资项目在开始之前便进行审计,它有助于尽早发现在项目前期计划、预算和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减少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效益不高的问题。跟踪审计,包含了对投资项目整个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所采取的方式,它的特点是全过程跟踪,及时发现问题,有效促进被审计项目单位改进和完善,使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始终在一个规范、有效的轨道上运行,从而获得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跟踪审计包括事前审计,换句话说,就是改变传统的事后审计模式,使审计工作提前进入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效益。3.4抓重点———提高资金管理和建设管理水平。在投资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对项目的造价及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特别是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预算、计划等对比检查。一是资金管理审计。审查涵盖项目法人、招投标、合同管理以及工程监理等,包括投资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中,是否签订了合同,审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效以及完整性;项目资金是否能够按照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对资金实行了监管等。二是建设管理审计。具体来说包括项目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执行,项目质量、功能等是否达到了预定目标,施工进度与预定目标是否一致,项目竣工验收是否规范等。3.5抓队伍———提升业务人员素质。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涉及面广、具体内容复杂、专业性较强,这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要求审计人员具有工程造价、法律、财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只有提升人员素质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一是加强队伍管理。对人员要进行严格教育和管理,强化他们的质量意识,要求他们对每个审计项目负责。强化风险意识,力争把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强化廉政意识,要求他们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相互监督。二是注重培养提升。多途径提升人员素质,走出去、引进来,加大培训力度,可以主动派人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跟班学习、积累经验,不断更新观念和知识,以适应审计工作需要。

  [2]娜仁格日乐,徐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问题分析与对策[J].财会研究,2017(9).

  [3]刘英.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组织方式研究[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5(4).

  [4]马丰华.新经济格局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与方法浅析[J].财经界,2014(3).

  [5]孙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6.

  投资项目后评价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指的是对在建项目(或规划)已经完成的部分或是对已经完成的项目(或规划)进行系统的、科学分析的过程,包括对项目投资的目的,项目的执行过程,项目将带来的效益,项目完成与原先预计的对比,项目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等等。从项目的全周期时间段来看,投资项目后评价的时间范围不仅仅是在项目竣工后的事后评价,还应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事中评价,具体的时间范围如图1所示。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投资项目往往涉及到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关系到企业的稳定的可持续性发展,对投资项目或规划进行项目后评价的主要目的有如下3个方面。(1)通过项目后评价,及时地将信息反馈到决策层,对应于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地调整计划和进度,对在建项目进行改进或完善,保证项目投资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2)投资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实施和管理具有监控功能,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的同时,可防止浪费和腐败,提高投资效益。(3)投资项目后评价有反思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功能,通过项目后评价提高决策层的项目决策水平,根据企业的实际和发展趋势可以调整并制定出更适合企业发展的投资政策和发展规划,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通常情况下,投资项目后评价是定量和定性分析投资项目实施全周期内每个阶段的实施、管理和经营情况,涉及到的重点任务有如下几个方面。(1)相关的法律法规,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各项合同等等。(2)项目的执行程序。(3)投资项目工程三大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和工程进度控制。(4)工程咨询质量(可研、评估、设计等)。(5)工程项目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社会的影响。(6)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对企业的可持续影响以及对项目的宏观和微观管理等。

  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项目建设的成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所以投资项目后评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相对应的有效的分析方法也比较多,在实际项目管理中最常用的投资项目后评价的方法有如下几个。

  该方法简称LFA,属于概念化论述项目的一种项目后评价方法,在使用该方法时,通常要画一张简单的框图,将企业投资的一个具体的、复杂的项目所包含的内涵关系呈现出来,直观地呈现提高对项目的理解度。其基本模式如下表1所示,几个具有相关度且必须同步考虑的内容、动态因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间的关系清晰呈现。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采用该方法,目标及因果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垂直逻辑层次关系,如图2所示,四者由三个自下而上的逻辑关系相连接。除了竖直逻辑关系外,水平逻辑层次关系由客观验证指标和验证方法构成了,如表2所示,旨在衡量一个项目的资源和成果。

  该方法将投资项目和问题分解为不同的组成因素,从各个组成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和相互影响出发进行层次上的高低排列,每个层次都有特定的可依照的准则,在分析时从各层的要素出发运用数学的方法进行定量分析,再通过权重值排序对项目进行分析和决策,是一种因素逐个分析,问题逐个击破的分析法(如图3)。在运用该方法进行分析时通常涉及到如下五个步骤。(1)从项目评价的指标体系出发以项目、因素为目建立层次结构模型。表2图3递阶层次结构示意图(2)构造判断矩阵。(3)计算权重值,层次单排序。(4)层次总排序。(5)一致性检验。

  该方法是结合项目后评价调查所得到的投资项目实际的实施、管理和经营情况,将实际情况与预先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宏观目标以及其他指标进行对比和分析,计算偏差、统计变化,并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分析出现偏差的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该方法也是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估最为基本的方法,通常分为前后对比法与有无对比法两种。(1)前后对比法,将项目实施前的情况加以对比,分析该项目的效益和影响。(2)有无对比法,将投资项目的建设及投产后的实际效果和影响,与如果没有这个项目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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