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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项目投资的方式南宫体育十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8:25:06 丨 浏览次数:

  随着革新开放的深化,我国政府的之能曾经发作了基本意义上的改动,并且扩展了职能范围,经过革新投资、融资等体制,到达逐渐降低政府投资的项目无论从规模、所占固定资产比例、还是项目的包括范围上的效果。经过了一系列的革新措施的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或许政府财政全额支持的项目仅限于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与人们生活毫不相关的基础树立投资。其次,是与消费相关的配套措施,比如路途的树立,供水与排水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置等设备。最后,是与教育,文明的相关产业。包括各大院校,科研机构等政府投资。

  近年来,我国在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但是却一直没有有效的途径,其中的缘由不只存着严重的超概算。而且在政府投资进程中的拖工期和工程质量等多方效果均存在严重的失误,甚至包括决策方面的。比如一些项目在建时便成为报废项目,这样不但不能发生经济效益,反而给国度财政形成损失。同时还影响到政府投资这一有意活动在广阔群众中形成不良反映,不利于社会效益的发扬。严重阻碍了政府投资的正常化进程。就目前而言,我国早已进出生贸组织完成了初步的开放和竞争的市场环境,基于如此背景更要求政府投资项目革新形式,恢复位置,才干契合新时代的要求。

  2.1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场化管理形式基于对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场化管理形式的状况的研讨分析标明:首先,在决策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场化管理与市场脱离,甚至存在一定的决策抵触。形成这样的缘由主要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场化管理在决策时采用了过时的市场信息,不能完全契合市场的开展潮流。其次,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场化管理在树立的进程中轻易出现政府职能部门的老缺点,如相互推诿,办事效率不初等效果,严重的拖延了工期。另外由于不能很好的树立起严厉的市场管理机制招致局部不法官员或许建制商相互勾搭,形成修建的质量出现效果,甚至严重的事故。最后,政府投资项目在完工投产进程中的运用是不能完全市场化。经常出现投入不产出,或许高投入低产出等效果,另外在运用本钱上往往不能失掉很好的控制,也是形成运营不当的缘由之一。

  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场化管理形式必需契合当下市场的基本规律,从决策,树立到运营均要与市场接轨。这样才干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场化管理形式。

  2.2决策管理的市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与普通的投资决策不同,它是一个采用多目的的决策系统,在项目决策的实践中不同与其他投资仅仅思考经济效益,而是要不只触及经济技术而且统筹政治、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非经济要素与条件。因此,政府投资项目评价中的经济评价是重要的一项但是不是独一的决策依据。新的投资形式便是要求政府在投资项目的决策进程中弱化除了经济之外的要素。在一定的前提下有限缩小经济利益而失掉的决策。从而要使项目社会效益最大同时也保证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完成这一形式的主要任务包括,放开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效劳市场,使之市场化,社会化和法治化。复杂的说就是交由决策的权益于市场与社会,使专业的人才对其停止决策在经过法律的手腕来制约最终达成完美的决策。构成各种经济类型、各种经济成分项目咨询效劳机构地下对等竞争的格式。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市场化,在普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树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论证系统和评价目的体系。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以政府为主体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资源配置,是整个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如何又好又快地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既能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又能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在实践中,提升项目稽察监管方式方法的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效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进行稽察工作的过程中,服务和监管是并重的,重视服务的作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通过服务职能确保政府投资安全有效运行。政府投资项目在稽察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服务作为保证,必须树立对内服务和对外服务并行的服务理念。对内服务是指发挥稽察作用的深层次工作理念,深入基层和项目进行指导性的研究和调查取证,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一定的帮助。对外服务主要是对稽察工作的审批和监管环节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各部门审批的服务,进行一定的检查,并对信息进行及时反馈。

  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需要细化监督流程,将监督进行合理规划。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政府投资项目发挥最大价值,保证项目更加合理实施,促进地区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

  决策的流程存在一定的问题,流程不够规范,进行项目立项投资的时间较为仓促,南宫体育准备工作不充分,一些基本数据的采集不够深入彻底,使得决策的公平合理性难以得到体现。决策的机制不够健全,进行投资过程中,可行性分析不够彻底,没有形成完整的评级体系,对可行性报告的编制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导致在编制过程中各项调查不够细致,和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而且在投资中经常出现投资项目和实际不符的情况,使得项目的实施和规划存在一定的误差,造成收益的差距。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项目单位没有专门建立本项目的财务制度。部分项目单位在使用中央资金时,未进行独立核算,无法保证中央资金的专款专用;另有部分项目,由于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在下达或转拨中央补助资金时,未明确告知项目单位补助资金用途和使用规范,造成项目单位不敢使用、不会使用。这些都为能否合法合规地使用好中央资金造成了风险和隐患。

  个别项目出现项目法人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未按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个别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审批手续不够健全,先施工后补办手续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工程不规范操作。在项目建设中,政府不够重视,仅仅是对工程的进度进行一定的跟踪,对工程的实际质量和施工中的措施规范并不关心,因此在工程完成以后,对于工程建设和施工质量问题难以保证,导致在施工中较容易出现质量不达标的情况。

  在进行项目稽察时,稽察人员必须要了解各环节检查要点和易发问题,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譬如在资金使用、工程申报和实际实施中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国家扶植政策等进行关注。在进行稽察过程中,应对项目的法人制落实情况、招投标的实际执行情况、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一定的监督检查。重点是针对招投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工程监理的履行情况、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稽察,切实掌握重要环节和重点部门。

  稽察人员在进行书面资料审核时,首先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掌握正确和规范的做法,这是快速检查问题的标尺。譬如对于某些资料必须要亲自到现场核查,不能仅仅使用项目部门提供的资料,在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提供必要资料的前提下,还需要根据发现疑点和问题进行深入收集更加详细的资料,对整个工程的施工和建设以及初期的招投标等各个环节进行掌握。对项目的审批流程、资金使用情况和参建人员资格证书以及相关的各项规章进行深入的调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从而制定全面的分析方案。

  在稽察过程中,需要进行规范性的指导南宫体育,制定全面的工作计划,对稽察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对检查的顺序要进行合理的控制,使得检查过程较为清晰,这样才能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同时要总结有效的检查方法,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查阅材料,积累检查技巧,判断问题所在。根据稽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各个领域的有关专家参与稽察,借助外部力量,提高稽察效率和效果。依照政府行政法规、政策文件、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对项目建设进行规范,及时纠正不规范建管行为,规范被稽察项目及同类项目的建设。

  项目的稽察工作是项目合理性和质量的保证,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其关注,不断加强稽察力度和规范性,对项目实施依法进行科学的稽察,不断提升稽察效率和水平。

  [1]郑黎明.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监管方式方法探讨[J].浙江经济,2012,04:34-35.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的旧城面临着被改造的局面,因此,我国的安置房建设需求量急剧增加。本文从BT投融资建设模式、在安置房项目中的作用以及问题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BT即建设-移交的简称,所谓的BT投融资建设模式是指投资者利用政府的BT 项目进行公开投标,中标的投资者对建设项目需要的资金进行筹措同时开展项目建设,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都由投资者承担,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经过验收合格之后投资者将项目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回购协议接管项目,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支付相应的项目建设费用与融资费用。

  BT投融资建设模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兴起的投融资建设方式,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BT投融资建设模式的主体上来说,它包含了六个主体,分别是项目的发起方、投资者、项目公司、建设方、回购方以及回购担保方。第二,从BT 投融资建设模式的法律特征上来说,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首先,从BT投融资建设模式的主体上来说,其参与的主体涉及到了政府、项目业主以及项目公司等一系列的单位和个人;其次,从BT 投融资建设模式的合同上来说,它包括有贷款合同、建设合同以及回购协议等一系列的合同。第三,从BT投融资建设模式的风险上来说,BT投融资建设模式下的项目一般所需的投资资金比较多,建设技术要求比较复杂,项目建设与资金回收的时间比较长,因此项目的各主体要承担的风险相对而言比较高。第四,从BT投融资建设模式的运作流程上来说,BT 投融资建设模式下的项目一般要经过准备、招标、建设以及移交四个阶段,同时,在项目运作中,要采用相应的措施对项目进行质量、投资以及进度方面的控制,这样才能够保证项目能够顺利运作。

  目前,在某市要进行安置房项目需要建设,该项目的总面积约为96.84 亩,总建筑面积是17.86×104 平方米。在该项目中,多层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是65246 平方米,高层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是113304平方米。在这两种类型的安置房建设中,还包含了地块内市政道路以及给排水等配套工程的建设。经过计算,这次项目建设的总费用大约是2.36亿元。

  第一,从安置房项目的投资管理上来说,应该根据实际的项目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加强对项目设计各个阶段中的技术性审查,并保证投资的合法性。此外,投资突破项目建设的既定目标之后,应该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权限报批,从而有效保证投资的合法性。

  第二,从安置房项目的进度管理上来说,应该对BT投资者的总控制性计划以及“关键性节点”工程的阶段性目标进行审查,考察其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证并且留有一定的余地。

  第三,从安置房项目的质量管理上来说,政府可以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对安置房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并协同项目监理机构对安置房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在安置房项目中应用BT 投融资建设模式可以使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得到有机的联系,这种融资模式在可以使政府在进行安置房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政府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政府的角度来说,BT 投融资建设模式为政府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融资模式,从而缓解了政府在资金上的压力;其二,从投资方的角度来说,BT 投融资建设模式为投资方提供了一种新的利润增长点,激发了投资方的投资积极性,调动了非政府资金在安置房项目建设中的运用,从而使社会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

  其一,BT 投融资建设模式可以保证融资人资金的增值。在安置房项目建设中,融资人只需要按照政府的规划进行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融资人投资的盲目性,从而更能保障融资人资金的增值;其二,BT 投融资建设模式可以降低融资人的投资回收的风险。在安置房项目建设中,融资人是按照政府的规划进行建设,得到了政府的信用支持,同时在安置房项目建设中,政府为融资人设置了回购承诺与回购担保,因此融资人项目的回购资金有了一定的保证,从而大大降低了融资人在进行安置房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风险;其三,BT 投融资建设模式可以为融资人为实力雄厚的融资人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渠道。对于实力雄厚的融资人来说,在政府的安置房项目建设中进行投资,可以使融资人避免与中小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进行恶性竞争,同时在安置房项目中进行投资还可以使融资人将自身企业的技术与资金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充分发挥出自己在技术与资金上的优势,最终达到一种双赢的效果。

  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关系到百姓的住房问题,因此有效地解决安置房的建设问题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BT投融资建设模式在安置房项目建设中的应用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BT 投融资建设模式在安置房项目建设中的应用,可以使安置房项目的启动更加顺利。而安置房项目的顺利启动有效避免了安置户由于拆迁而向上级部门进行这一现象,从而可以减轻政府的拆迁压力,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和谐社会。其二,BT投融资建设模式在安置房项目建设中的应用可以保障安置房项目的建设进度,从而可以加快安置房项目的整体建设。而安置房项目的加快实施可以促进地区土地的开发力度,拉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为商业开发提供良好的契机。其三,BT投融资建设模式在安置房项目建设中的应用可以优化并改善城市的整体建设环境,从而提升整个地区的建设品位,同时可以为以后的安置房建设树立较高的标准,从而提升城市的整体环境。

  综上所述,BT 投融资建设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由于它在我国的实践运用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发展尚未成熟,没有可以借鉴的成熟运转模式。目前,针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来说,安置房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在安置房项目建设中运用BT 投融资建设模式可以使政府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同时还可以降低融资人的投资风险,最终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政府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利用民间资本投资于公共建设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BT融资模式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一种具体操作方式,该模式有助于吸纳社会资金,引导内需,扩大消费,防范金融风险,但其建设费用较大,环节较多,相关法律不健全,因而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本文重点对BT项目投资方在项目融资阶段、建设阶段和回购阶段面临的风险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就项目投资方如何有效降低和规避风险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为BT项目投资方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以及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合理应对风险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方政府收入均保持着一定的增长态势,为更好的拉动经济,确保就业,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运用民间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BT模式被各地政府广泛应用。此时投资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时做好风险识别与防范,将风险防范重点放在项目融资、建设和回购这三个主要阶段,为投资人的最终决策提供规避风险的合理化建议,以确保投资人最终实现收益最大化。

  BT,是build(建设)―transfer(转让)两者首字母的缩写。是由项目(一般为市政、公路等建设)所在国的政府或所属机构(简称业主)为项目建设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依据,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或组成的项目公司(即项目投资建设方,简称BT方)签订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一定时间内,由项目公司安排融资、建设。建设完成后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通过项目回购的方式转让给业主方。BT融资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历史演变,即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引入国内外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其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也即采用“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一次回购、资金分期支付”的模式。

  BT模式是从BOT模式下发展起来的新型投资模式。BOT项目融资方式从产生到发展再到现在,在其基本形式的基础之上衍生出众多变通形式,而BT融资和建设模式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方式之一。这是一种在国外备受推崇且广受争议的融资模式,它对于缓解政府短期融资压力有十分明显的作用。

  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目前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内的BT项目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的、具有权威地位的运作模式。按照BT模式在实际运作中的主要特征进行分析,将BT模式大致归为三类:施工同体型BT模式、施工二次招标型BT模式和垫资工程型BT模式。尽管其形式多种多样,但是BT融资模式的运作程序一般只有三个阶段构成:项目确立阶段、项目建设阶段和项目移交回购阶段。

  项目确立阶段是对项目产生影响最大的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了项目的投资决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初步的设计工作、施工招标和准备工作等。这些工作决定了项目投资的基础。项目建设阶段,主要是投资商按照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组织施工建设,确定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完成以后,项目进入到移交回购阶段,政府及其部门按照BT合同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向投资人回购项目。投资人或以项目移交或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利退出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回购。从而,意味着该BT项目结束。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其主要是由损失、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组成。BT项目中的投资风险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可控风险主要包括政府信用、质量、竞争、技术等投资参与各方可以处理的风险。不可控风险包括不可抗力、政策及法律变化、贪污、自然灾害,政府回购违约等风险,该风险一般与宏观经济环境有关,投资之依靠自己的力量不能或不易解决。

  (1)项目审批阶段风险。由于BT项目的回购资金基本来自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因此BT项目除了获取特许权以外,回购资金的安排还需要国家权利机关的审批,才能确保项目能够有充分的财政政策支持。

  (2)投标过程风险。投标风险贯穿于项目运作始终,主要是指在投资者获取项目招标信息后,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决定对项目进行投标时所面临的的风险。

  (3)合同的谈判风险。特许权协议内容是BT项目谈判的核心,它规定政府和BT项目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由于谈判过程中,谈判双方的目的都是希望达成一致,进行合作。因此,谈判双方是一种利益的博弈过程。

  投资者具有融资的风险。因为BT模式下投资者真正依靠自有资金的相对较少,主要是通过再融资来进行投资建设。投资者用较少的资本仅获得一定的贷款拼接项目自身的预期收益和资产实现融资目标。

  (1)项目的成本控制风险。成本风险是某种可预见的危险情况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这两个方面的总体反映,是对提高成本情况的发生所带来的危险和后果的一种综合性的认识。BT模式同样受到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财税政策及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加上BT项目多为政府粗线条的项目规划,项目建设中的所有成本风险几乎都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形成了项目投资较大的成本控制风险。

  (2)项目工期控制风险。在BT模式下,工期内是否能顺利完成项目建设并顺利移交,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能否如愿以偿的获得投资收益。也将直接影响到投资人的,以及今后的投资。

  (3)工程质量控制风险。项目建设质量关系到BT项目建成后能否顺利移交,当然也关系到投资者的最终收益。BT模式的投资者一般会将所承揽的工程分包一部分出去,而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可能受到自身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的制约,如果某些重大技术障碍不能在建设期内得到有效解决,都会影响BT项目的投资的成败。

  (1)政府信用风险。所谓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履行对公众的承诺状况,它是现代民主和法制条件下的责任政府的重要标志。BT模式下,由于投资者没有未来项目的经营权利,投资回报完全依靠政府的资金回购,政府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与其合作的风险的大小。

  (2)政府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重大调整的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经济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在BT项目中,一般具有工期长,投入资金巨大的特点,很可能出现部分地区政府通过修改政策或法规,改变对BT投资者先前的承诺,将会增加投资者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

  (3)货币利率的波动风险。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国际通过财政的税收政策和金融的货币政策调控经济运行时常见的手段。货币利率波动对项目建设成本影响较大,而在项目建设期间出现利率的波动也是正常的事。

  3.1项目融资阶段,按照全面性、系统性原则梳理BT项目运作各项任务,建立风险流程。

  BT项目运作设计的关系较为复杂,从项目初期开始,项目运作每一环节操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项目的整体进展情况,但是目前该模式下没有统一、系统的专门法规进行调整。因此,对项目的整体风险进行把握,必须从项目运作初期,即项目融资期,就要理清各种管理关系和法律关系,确定风险流程和风险管理机构。按照其特殊性,BT项目风险管理机构,应该以项目现场管理公司或现场相关机构作为基础,同时投资者必须要掌握项目的总体风险情况,投资者应作为整个BT风险管理的最后决策者。

  对于BT项目,投资者要就该项目建立单独的风险数据库,并就每次提供的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分析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在BT项目中风险文档和流程程序中,针对每一个流程步骤,分别从是否能经营决策风险、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是否致使财务报告失真、是否是资产安全受到了威胁和是否有政府方严重失信现象等方面进行归类;同时,对于目标的类型从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接触性四个方面进行分类。通过这些分类,将每个流程步骤设定出风险点,再对风险点进行全面归集,就形成了完整的企业分先数据库。

  一般的风险识别结果包括风险的类别、产因、具体表现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重要的是要有奉献识别结果的应对措施,即因风险存在而引发的相关项目管理要求。在BT项目中风险识别要重点突出,对关系项目运作成败的重大风险,要进行全面分析。在涉及政府方有潜在重大违约的可能情况,风险管理机构要对风险做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搜索所有关于此方面的资料。在具体识别风险时,一定要做好调研和风险评估工作。除此以外,还要搭建合适的融资平台,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尽量降低融资风险。

  BT融资模式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一种运作模式,由BOT融资模式演变而来,包括融资、建设和移交三个环节。BT融资模式有其自身优势,如:回购资金来源稳定,不存在项目运营风险,资金回收期限短等;同时也存在不足,如:缺少相关法律规范,对政府信用和财力过分依赖等。在B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BT项目投资方需要承担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项目融资阶段、建设阶段和回购阶段。具体包括:利率风险、风险、融资效率风险、成本超支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工程完工风险、回购风险等。如何准确地识别、分析、评价,应对这些风险将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完工,进而关系到项目投资方能否收回成本和投资收益,其中项目风险的评价尤为重要,评价结果将对项目投资方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但总体来说,BT模式能够对拓宽我国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渠道起到促进作用,对繁荣我国建筑业市场有很好的推动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BT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应当建立标准的BT项目风险评价机制、风险分摊机制和风险合理应对机制南宫体育,保证项目参建方的合理、合法权益,协调好各参建方的关系,从而使项目的运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作者单位:西安工业大学)

  [1] 马卫民,王刊良.局内管理问题及其竞争策略论[J].管理科学学报,2003,6(2):29-3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3] 高华.我国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9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的发展,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虽然经过1994―2006年一段补偿性增长,取得不错成绩,还未达到合理水平,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滞后,造成城市交通、供水、燃气、热力管网、无害化污染处理及污水处理等满足不了城市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资金严重不足。随着银行业以及金融市场的充分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项目融资理念在基础设施中开始应用,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BT模式在运行中充分发挥投资人(一般为大型国有施工企业)的投融资能力和工程建设能力,既化解了政府在市政基础资金缺乏矛盾,又一定程度上解决投资人在市场营销和转型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了投资建设一体化,管理效益和投资效益集约化,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2008年以来代表政府实施BT项目的政府国有独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就有3000多家,各地政府平台采取了以BT模式实施上马一些小到道路、大到大型桥梁、城际轨道交通的项目,特别是在为应对金融危机,4万亿元投资拉动内需,3600万元保障房建设等经济计划后,BT模式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由于BT模式在国内发展时间有限,在4万亿元投资后集中“井喷”,导致了地方政府债务增速过快,存量过大。2012年12月,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简称463号文)要求: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2014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BT项目投资人及其组建的项目公司的授信风险、融资风险、资金风险、履约风险,回购风险急剧增大,问题集中开始显现,主要有政策法律、项目监管、政府信用、回购保证及项目成本五个方面的问题。

  由于我国对项目融资采取的先试点、再完善、再制定法规的策略。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迅速,BT模式也不断在变化,截止到目前仍没有一个专门的BT模式(包括项目融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仍是采取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问题,不同管理机构以不同的文件和通知来加强管理,造成BT模式在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劳资关系,环保安全、回购契约及以及政府回购保证等方面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和规范。

  BT项目规模大,期限长,参与主体多,操作模式和流程尚未成型,项目运行程序复杂,包含项目可研,项目准备、土地收储及拆迁、项目招投标及合同谈判、项目建设、移交、项目回购等多个环节,涉及的政府部门多,项目在工期、质量、资金以及回购等各方面都受到不同层级的监管级次,造成了投资人管理压力集中,协调难度大。

  BT项目是多数是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关系民生,社会影响一般比较显著,并且其对GDP有显著拉动作用。部分地方政府注重GDP和规模经济,出于政绩上和考核需要,不管政府自身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通过BT项目模式来向社会融资,来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个时候,BT项目一定程度上变相膨胀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一旦这种投资冲动严重偏离其财政收入和行政事业收入,BT项目就存在违约风险,未来远期的债务形成真正的债务,投资人的回购资金将得不到保证。目前,BT模式中政府回购保证多为其收储整理的土地及资产收益来做保证,但是这种保证又缺乏公开透明,存在一块土地收益保证多个项目的可能。2013年上半年国家审计署对全国各省市政府融资平台地方债务进行专项审计,2104年11月国务院出台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文件,也是中央对地方债务增长过快的担忧。

  政府及其组建的平台公司在BT模式中既是发起人也是回购人,享有项目的所有权,又是公关权利的执掌者。投资人虽然通过合同约定发起人必须提供满足BT项目要求的回购保证,但由于BT项目建设-移交周期长,一般会有3~10年,往往超出一届政府任期,极易受到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影响,项目回购保证难以落实。一旦政府主要领导人变化,包括其下属融资平台公司法人更换、城市规划的调整以及政府执政风格变化,都可能造成BT项目回购保证难以落到实处。

  目前,我国BT项目的回购保证主要有政府同级人大对土地收益来平衡回购资金,并将平衡方案列入同期财政预算的决议。但人大决议仅是对BT项目立项授权、项目筹资策划以及资金平衡方案的确认和批准,只能保证投资人对政府的债权,而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即使有采取第三方担保,一般也都是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与项目业主同级的政府另一个平台公司)来担保,其资产或是提供土地收益也存在上述难以落实的问题。

  BT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成本控制难度大,影响成本因素包括规划设计、融资活动、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利率汇率变化等,而且各个成本动因敏感性也很强。虽然BT项目合同对工程建设费、非建安费以及利息确认等有规定,但仍很容易受到如设计变更、拆迁进度影响工期,材料价格上涨,国家宏观政策变化,银行贷款规模受限制,利率上升,资金成本增加等风险影响,甚至还存在由于BT项目的公众性,业主因其他非正常程序调整施工节点和重大政务活动暂停施工等方面对BT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增加难度。

  政府及平台公司应积极发挥投资人在BT模式中的优势,应做好如何引进投资人参与BT项目,促进BT项目的建设,特别是在加强政府债务管控和新城镇化背景下,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经过近几年的集中发展,BT模式优势和缺点开始逐步显现,摸索、试点和完善的过程已经积累充分,具备了制定政策法规的条件,特别是现在政府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加强管控和实施城镇化情况下。因此,首先必须加快BT模式立法,规范BT项目立项及审批流程,明确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BT项目审批权限,明晰BT模式下参与各方的准入条件及法律关系。其次加强对BT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加强项目建设、移交管理和监督。最后还要规范BT项目的融资和金融政策支持;规范政府回购保证措施以及回购资金平衡方案的公开透明。

  BT模式发起人通常为政府或其下属国资平台公司,特殊原因是其在BT模式中居于主导作用,或多或少其享有政策的支持,甚至还参与部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因此要引进投资人并发挥投资人对BT项目的关键作用,有必要在宏观经济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金融资本政策方面来给予支持。

  宏观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一是准许投资人主体多元化,组合化。要开放思路,引入竞争平台,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多种联合体来参与BT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将投资人多元组合到项目建设中来。二是做好BT模式设计,从宏观政策上,将项目管理契合到资本市场管理,让项目有资可融,有资可投,融资渠道广泛,融资成本可控。三是要在适度降低政府对BT项目控制权,鼓励投资人参与项目管理和获取合法收益,吸引投资人,提升投资人竞争力和发挥其积极作用。

  国家财政、税务要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直接投资的支持,努力扩大资金渠道。特别是现阶段,在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时候,要加大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财政、税收投入BT项目的方案。政府财政还应根据BT项目的情况,分析其报酬率并结合资金面和银行贷款利率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坚持给予BT项目税收优惠,鼓励BT项目使用税收优惠,将BT项目税收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具备条件时拨备一部分资金用于回购(或提前)资金支付。可以保证投资人回购资金,可以改善投资人现金流量结构,优化财务报表。

  BT模式投资和融资活动贯穿BT项目的全过程,BT项目的融资风险是其运行过程中主要风险。BT模式融资方式对投资人影响显著。因此,在资本、金融资本政策上给予支持是对投资人参与BT项目的最大肯定和鼓励。对投资人金融资本政策的支持要根据金融政策变化来适时适度调整,可以做到很多方面,下沉到具体细节,综合上来看,有必要重点做好以下四点。

  第一,给予BT项目信贷额度支持,提高BT项目的较好的授信评级标准和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并支持项目公司和投资人在运营过程中灵活采取融资各种方式。第二,给予BT项目优惠的银行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应将BT项目的贷款年限与项目期限一致,保证项目回购资金与贷款归还能动效应。第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创新融资,丰富完善金融工具,并支持BT项目享受政策和创新融资方式,切实拓宽投资人的直接融资渠道。第四,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大企业债发行力度和权益工具使用。并对BT项目参与发债主体的资金实行监管,确保用于BT项目的支付,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当然还要在管理政策,包括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政策等方面也要给投资人极大的支持,充分发挥投资人的积极作用,促进BT模式的完善和发展。

  目前,我国投融资环境还不理想,部分政府行政审批复杂,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管理还不能适应BT模式发展需要,在组织架构和职能划分还存在扯皮、推诿的现象。同时,BT模式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要推进BT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作用,有必要改善投融资环境,吸引投资人,并发挥其关键作用。

  在签订BT合同之后,投资人按照BT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投资项目,需要验资、工商登记等系列审批流程;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还可能采取股权融资及吸引外部战略投资者,涉及企业工商变更以及其他政府审批程序;项目公司注册地还有纳税机构协调及申报;项目移交进入回购后,还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验收手续等审批程序,比较复杂。因此政府及其下属平台公司应简化政府审批,改善行政审批流程,为引进投资人创造宽松环境。

  目前,我国政府及下属平台公司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引进有融资能力和施工能力的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人参与。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能力并不均衡,有的建筑施工能力比较强,而融资则明显不足,有的融资比较见长,而对市政施工能力不足,因此选择投资人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并且还有很多有融资能力和施工能力的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参与进来。因此,BT模式应做好顶层设计,有必要把融资、投资部分交给有实力、有经验的投资者或金融机构;将施工建设给那些有经验,有实力的国有、民营建筑企业,各司其责,各专所长。避免因建筑施工企业对融资和金融市场的研判,不如专业投资公司好,而将好的融资方式由于不专业的操作造成对BT项目的影响。

  从2011年开始,政府加大了对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一直趋紧,信贷规模受限,对此影响最大的就是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BT项目。特别是在463号文下发后,要求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BT模式的项目融资授信批复更难,投资人的融资授信也受到较大影响。在项目授信不能得到有效批复的情况下,投资人为确保履约,只能利用自身融资能力去融资。甚至有的时候短贷长投,对投资人资金占用很大,加大了投资人债务风险。因此,要尽快完善金融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对BT项目的支持力度,确保BT项目信贷有序投放,避免信贷市场一哄而上和一收就死的局面。

  BT模式中,政府及其下属平台公司扮演了双重角色,既作为项目融资的业主单位,又是项目回购者。虽然投资人为降低风险,往往在BT合同中要求约定发起人提供人大出具将回购资金纳入同期财政预算的决议,或者要求第三方对政府的按时回购进行担保。一般来说人大决议是对回购资金时有保证的,但是由于政府土地收益保证方案对应的具体土地及收益方案并没有公开,可能存在一个土地打包方案和资产收益来保证多个项目的情况,甚至有的项目没有资产打包方案,仅是政府信用来支持。因此,必须对政府债务加强管理,特别是BT项目回购保证方案公开透明,并加强土地或资产收益资金监管,确保投资人回购保证,有利于规范BT模式的运行。

  BT模式来源于项目融资理论,项目融资理论认为以项目公司为主体来融资,不依赖投资人的信用和资产权益,项目风险得到隔离。但在国内,投资人与项目公司是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大多数BT合同要求投资人承担项目融资和工程履约的保证责任,项目风险并没有做到完全隔离。投资人这种关键地位和作用,源于回购人在选择或甄选投资人时,主要基于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和工程履约能力,并且明确在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投融资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投资人实际上对项目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承担本项目施工单位职责。因此,在新形势下在BT模式下以及现阶段投资人面临的问题,为改善对投资人风险防范和财务结构,投资人应积极做好充分应对策略。

  投资人基于风险角度,合理甄选BT项目,要对BT项目进行分析,充分了解BT项目所在地政府政治、经济,财政支付能力,政府信誉以及财政税务政策法规等综合情况。要对拟选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对项目所在地财政收入(包括转移支付)合理预计,对项目回购风险要认真识别。一定要选择财政支付能力强,政府信用好的BT项目,并结合自身实际和企业发展目标,做好内部收益率测算,控制规模,量力而行,避免投资人参与BT项目过多,与企业其他资源不相匹配,造成项目运行困难,甚至严重影响整个企业资金链,加大投资人债务规模和风险。

  BT模式参与各方面主体复杂,政府及其下属平台公司既是发起人又是回购人,投资人主体地位相对弱势,因此只能通过合同契约(即回购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BT项目回购契约是对BT项目投资控制关键,是项目公司对投资人权利义务的承继,因此要合理设计好责、权、利对等的回购契约,约束发起人(回购人)责任和义务,发挥投资人积极性和能动性。

  BT项目的风险分摊就是要在项目发起人(政府及下属平台公司)与投资人及项目公司之间划分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及风险收益。在BT模式运行中,发起人又是回购人,具备规则制定和执行。而投资人是企业,追求企业发展和盈利是其自然属性,因此在BT模式中,双方风险存在博弈。如果不对发起人风险分摊,不发挥制衡作用,发起人不担风险的权利会被滥用,必然造成投资人损失。因此投资人必须在项目决策、合同谈判以及项目运行中与发起人博弈,相互制衡,共同享受风险收益,降低投资人无权利风险对其财务结构的影响。

  BT项目建设周期长,运行程序复杂,成本控制因素多。投资人尤其是大型施工企业在参与BT项目时,要研究BT项目自身现金流,并做好收益分析,用一定的财务模型和数据模型来测算项目各因素变化对项目收益率影响。在合同谈判和决策时要减少为发起人代垫征地及拆迁费用,加大工程建设费用比重,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项目成本控制,提升项目结算利润,确保BT项目收益率,提升投资人投资收益和利润。

  合理选择融资方式对投资人风险防范作用显著。投资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着手合理选择融资方式:

  权衡理论指出:企业会在财务危机成本和税盾作用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在平衡点附近企业会权衡负债增长与企业价值的相关程度,寻找一个合适的融资结构。在BT模式中,投资人在合理选择项目融资方式时,首先从改善自身财务结构角度出发。是选择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取决于投资人对债务风险的容忍程度与对投资利润的追求程度的一个平衡,如果对项目利润有较高的预期,则会选择债务融资,来追求较低的资金成本,并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如果投资人对债务风险可容忍比较低,则会采取股权融资来快速降低资产负债率和提高偿债能力。

  BT模式下,项目融资风险和履约风险是建设期的两个主要风险。金融市场瞬息变化,融资形式也会随时发生微妙变化,如何对金融市场和宏观政策的研判,防范融资风险,避免因资金投入不足而违约也是合理选择项目融资的方式原因之一。这主要基于BT项目本身影响力,市政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大、关注程度高、社会压力大,对投资人资金链条影响比较重要。如果在投资人在财务结构改善与资金链断裂中选择,首先肯定是确保资金安全。因此,到了这个阶段,融资方式的选择就是能够相对比较的成本筹集到资金,缓解资金压力是主要的。

  投资人参与BT项目,对BT项目利润及回报有较高预期,实现这个预期就需要确保应收账款收回,实现预期目标。当发起人存在不能按期支付回购款因素,回购风险出现时,必须果断采取有效的融资方式来化解回购风险。选择能够加速回收资金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和资产证券化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同时,如果出现回购风险,投资人还应积极采取其他能够一些快捷、有效的防范措施,包括对土地宗权的获取等,确保的投资人财务结构不随回购风险而严重恶化,导致银行债务危机。

  政府可指定财政或政策性银行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也可由政府牵头组建专项资金承担这一职能,同时可申请双边国际优惠贷款,虽然该贷款手续严格,运作时间长,但作为优惠贷款具有明显优势。

  BOT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指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 授予投资者承担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造、经营和维护; 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通过项目运营收回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合理的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TOT即移交―经营―移交模式,指政府部门将已经建成的项目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运营项目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收益,并在合约期满后,将项目交回给政府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由政府先建成项目再转交投资商经营,可以有效避免BOT模式中存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其优势显而易见,适用范围较广。

  当前国内居民储蓄总量超过10000亿元,建立建全风险投资基制,组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储蓄有效转化为投资,为民间投资者开辟一条收益稳定、风险适中的投资渠道,并且投资基金是以资本形式注入,因此有助于降低基础项目公司的负债率,提高其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 实行多元化渠道融资,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组建投资股份公司,扩大融资渠道,严格按股份公司的规章要求运用,对一部分建设项目进行股份制改造,提高设施领域的民营化程度,优化资产结构,对于能够改造为规范的股份公司,应实行公开上市,对难以整体改制的企业,可采取分解的办法,逐步进行股份制改造。

  我国目前通过发行方式为体育及社会福利事业筹措了大量资金,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提高,追求高雅的生活环境是人们共同的愿望。有关部门可组织人力物力对此进行探索性实践,并借助现有的发行网点筹措更多的资金。

  ABS是以项目所属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评级和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将流动性差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净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和融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这种融资方式是由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的收入证券化后,在国际或国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由于这种融资分散了投资风险,对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具有许多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优越性。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首要任务是根据资产重组原理构建资产池。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和现有金融资产情况,选择在未来可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汇集组成资产池。其次,根据项目融资的需要设立SPV。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资产”栏目中剥离,从而实现受托资产与发起机构破产风险的隔离,这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所在。此外,为增加基础资产的信用度,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完成上述步骤后,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购买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

  政府分期回购是指由政府为某项基本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特许权,获得建设特许权的投资方通过合同方式组建政府性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组织整个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验收后,将所建项目移交政府。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不能取得项目的经营权,一般通过政府分期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

  PPP模式是指政府和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者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形成的一种合作式的伙伴关系,并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使得合作的各方达成比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PPP模式将部分政府的责任转移给了企业,在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也减小了企业的投资风险,大力推动PPP模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广PPP模式有利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利于更好的协调政府的功能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打造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更加有利于提高政府公用事业的运行效率和缓解政府的债务负担,以应对经济新常态时期的来临。PPP项目投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投融资活动,主要是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来安排融资,从事项目的企业和政府给与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PPP项目投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来以提升效率、降低风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民营资本有利可图,还可以在建设初期减轻政府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同时提升公共建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由于PPP投融资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投融资模式,需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并结合PPP项目投融资的实际特点,建立能够促进我国PPP模式长效发展的PPP项目投融资方式,但是目前我国PPP项目投融资方面存在观念过于陈旧、管理资源不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在带来较大风险的同时严重影响我国PPP项目的运行效率,甚至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快速发展,我们接下来通过对PPP项目投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结合我国PPP模式的发展现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以促进我国PPP项目投融资的不断完善。

  由于一些PPP项目的审批时间过长且项目收益不确定,给项目的投融资带来了诸多的不利。一是一些项目的谈判、审批时间过长,使得社会资本进入的时间较慢,为确保正常完工,建设单位不得不垫付资金,造成资金紧张,由此愿意投资的企业也会减少;二是由于项目审批时间过长,使得社会资本投资的兴趣度和热度降低,不利于存量资本的盘活引入投资竞争机制;三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公信力较差,无法按照合同要求执行,甚至凭借权利实行强制谈判,使得社会资本无法发挥其管理方面的优势,所以不利于PPP项目投融资的开展;四是由于PPP项目多为政府基建项目,公益性强、投资金额较大、回收周期较长且固定资产折旧过高,所以时常会出现亏本的情况,而社会资本进行投资是为了获得不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的收益,当项目的收益率低或不确定性较强时,社会资本的投资热度和参与程度难免会下降。所以以上原因导致了PPP项目投融资活动受到一定的阻碍。

  PPP项目投融资过程中会面临较多的风险,第一,政策风险。PPP项目的投融资活动可能因为国家政策毫无预兆的变化,对项目的的继续开展以及盈利能力造成直接的影响,造成项目的实施难度加大或者是盈利空间变小,政策风险的存在直接影响着PPP项目的投融资;第二,财务风险。比如在项目的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债务和利息的情况,最终使得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逼迫从事项目的企业停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影响项目的投融资活动;第三,运营风险。PPP项目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目标,影响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而政府又缺乏对于从事PPP项目的企业的支持,使得企业面临较大的运营风险,也不利于PPP项目的投融资。

  融资渠道不够通常以及相关机制的缺失使得PPP项目投融资活动受到影响。首先,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并不是很高,因为社会资本不同于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本不具备较强的公信力,一些规模较小、经营水平一般的企业可能面临倒闭的危险,但是国有4大行以及一些大型的银行通常不会给与民间资本贷款,而担保公司也通常不会给民间资本做担保,因而我国PPP项目中社会资本的融资表现为融资成本高、融资渠道窄以及融资规模较小,影响项目投融资活动的开展;其次,缺乏市场监督机制,目前我国许多的PPP项目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在项目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存在监管理念不清晰、重视建设忽略管理、角色定位不清等问题,甚至有些地方出现假冒PPP项目,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使得项目施工质量较差,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最后,缺乏完善的定价、调价机制,定价、调价机制的缺失使得社会资本的资本收益难以得到保证,企业从事的大多是一些不赚钱的项目,而项目实施过程中也缺乏对于成本变化的调整,使得PPP项目投融资模式难以顺利开展。

  第一,政府目前对于PPP项目投融资进行了大量的政策性引导和配套法律的建设实施,但是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大多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法律地位较为低下,效应不够明显,且对于具体问题的限制不够严格导致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不足;第二,关于PPP项目投融资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使得项目建设的交易成本较高,项目缺乏竞争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给PPP项目投融资带来巨大的风险和困难;第三,缺乏调节纠纷和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PPP项目中很多地方政府不能及时履行条约,时常出现费用拖欠的行为,而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法院效率的低下,导致矛盾更加容易激化,且长时间拉锯给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担,不利于PPP项目投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一,应当精简PPP项目审批手续。政府应当对PPP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进行精简,将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下放到企业,同时谨遵总理在会议上的讲话,做到该管的管、该放的放,在加强对行政审批监督的同时避免行政审批的过于繁琐和重复;第二,为了促进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政府应当设置最低的收益保障率来确保PPP项目投资企业的预期最低报酬率,如果未能按承诺达到预期的最低收益率,政府应当给与相应的财政补贴,以促进项目投资企业的积极性,促进PPP项目投资的顺利开展,形成投资方面的良性竞争;第三,对于PPP项目建成以后的收益,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拓宽项目的收益渠道,比如就轨道交通项目而言,政府可以给与项目投资企业沿线土地的开发权或者是一级收益权收入,或者是延长项目的特许经营期等,在不影响政府财政资金的同时增加社会资本的收益,由此可以促进PPP项目投融资的顺利开展。

  对于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政策风险的防范机制,地方政府可以颁布相应的政策法规,为PPP项目投资者的经营提供法律屏障,使其经营更加规范化,避免政策的变化对其造成的经营权削弱,同时事先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实行规范化运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策风险的发生;二是针对项目经营过程中财务风险的发生,企业应当建立自身的管理会计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以管理会计的理念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掌控和管理,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对于会计政策、会计准则、资本结构以及财务风险的控制,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企业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三是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PPP项目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运营风险,企业可以创新自身的管理模式,使得自身的管理成本最小化,同时建立风险预警、防范机制,设置风险临界点以及完善风险预警指标,并设立一定的风险承受范围,当实际风险超过风险临界点时,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控制,如果企业自身无法控制运营风险,政府应当给与一定的财政补贴,促进PPP项目的顺利开展。

  对于拓宽投融资渠道而言,第一,成立社会资本的担保组织专门为民间资本提供担保,营造良好的PPP投融资环境,同时建立社会资本的信誉档案,对于担保涉及的事项进行规范化的处理,同时对于已有担保机构的担保方式及担保额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第二,推进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PPP项目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全力配合才能顺利的开展,政府应当给与社会投资者足够的利益,并在PPP项目运营过程给与投资主体足够的支持,更新自身的管理方式,以促进社会投资者更加主动的加入到PPP项目中来;第三,拓展融资方式,使得融资方式更加多样化,国有银行应当优化对于PPP项目的审批程序,提升资金的利用效率,改变传统的贷款理念,科学的对从事PPP项目的企业实施资金支持,而其他商业银行也应当积极的参与到PPP项目的融资中来,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此外,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督机制,严格杜绝假冒PPP项目的出现,同时对于PPP项目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控制,加强项目的管理,保证PPP项目工程质量,以此促进投资主体经济效益的获得和政府财政资金的节约;建立完善的定价、调价机制,针对市场成本的变化,应当建立多方满意的调价模式,即让政府、企业、公众满意的调价模式,使得利益各方的利益得到协调和统一,以此来解决成本变化造成的企业经济效益受损,为PPP项目投融资提供一个可期的环境。

  首先,PPP项目投融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的建立应当权衡各方的利益,不应该过分偏重于对政府资金的保护,应当建立平等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对于社会资金的保护,特别是加强对于合同规范的约束,防止地方政府不履行合约的行为出现,在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政策法规的适应性;其次,由于我国基础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期望加强PPP项目的企业越来越多,所以应当完善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切实降低项目建设的交易成本,同时甄选出极具竞争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企业从事PPP项目,对于市场准入给与法律保障,促进PPP项目投融资模式的不断完善;最后,健全调节纠纷和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缩短纠纷的时间以节约项目成本的支出,同时控制地方政治权利的滥用,切实保护PPP项目投资企业的利益,以此促进PPP投融资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总之,我们应当不断完善PPP项目投融资模式,不断降低项目的成本和存在的风险,实现PPP项目收益和社会满意的双重收益,最终促进我国PPP项目投融资模式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1]高雄.PPP模式的融资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0).

  2014年我国正式启动PPP模式以来,PPP模式已成为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供给方式,我国当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PPP市场。截至2021年1月,全国累计入库项目(管理库)10,034个、投资额15.5万亿元;累计签约落地项目7,159个、投资额11.6万亿元,落地率71.3%①。但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出台针对PPP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性文件。PPP项目资产核算方式的不统一,会影响PPP项目公司的会计计量结果,进而会导致PPP项目未来的投资收益水平的预测结果存在一定差异,影响社会资本方、财务投资人及银行等机构对项目投资预期的判断。截至2020年底,本文市场调查了67个PPP项目,PPP项目资产采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有26个,采用无形资产核算方式的有23个,采用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混合核算方式的有6个,采用固定资产核算方式的有1个,暂未确定核算方式的有11个。根据统计结果,采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项目数量略多于采用无形资产核算方式的项目数量。

  目前,PPP项目资产核算方式通常采用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混合资产(即金融资产+无形资产)②等三种形式。

  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有关PPP项目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或指导性文件,普遍参照财政部200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文件。该文件以解答的形式阐述了BOT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企业一方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文件规定BOT模式所建造的基础设施,应当区别条件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混合资产。根据财政部2010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文件,该文件除了明确BOT业务的会计处理之外,也指出“某些情况下,合同投资方为了服务协议目的建造或从第三方购买的基础设施,豁免合同授予方基于服务协议目的提供给合同投资方经营的现有基础设施,也应比照BOT业务的处理原则”。按照该文件理解,采用TOT、ROT运作方式的PPP项目,也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的BOT项目会计处理方式执行。

  1、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PPP项目初始投资形成的资产,可以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2、确认为金融资产。对于PPP项目初始投资形成的资产,也可以确认为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有关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3、确认为无形资产与金融资产的混合资产。该种方式适用于:根据有关合同约定,项目公司未来一部分收入是可以无条件地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该部分收入可确认为金融资产;另一部分收入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项目公司采用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混合计量,即“混合模式”。

  为了更直观地比较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下产生的不同会计结果,我们对两种确认方式下的项目公司现金流情况进行比较。假设某一PPP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确认方式核算项目资产,项目公司现金流情况对比如下表1:经过上述对比,可以发现两种计量方式会产生如下结果差异:

  无形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收入高。两种方式每年收到的现金流相同,但因收入确认标准不同导致每年项目公司的收入金额不同。金融资产方式下,收到的现金流④将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方式进行计量,一部分确认为当年利息收入,一部分确认为投资本金;而无形资产方式下,将收到的现金流全部计量为项目公司当前收入。

  无形资产方式下项目公司的成本高。无形资产方式下,项目公司在运营期每年要对项目建设总投资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方式不需要摊销。两种方式其他成本的计量方式相同。

  项目合作期内,两种确认方式下项目公司税前利润总额相同。无形资产方式下项目公司每年的收入额相同,但因合作期内项目成本表现为前高后低,导致税前利润前低后高⑤;而金融资产方式因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项目公司收入前高后低,虽然项目公司成本合作期内也表现为前高后低,但整体而言,项目公司税前利润表现为前高后低。

  两种确认方式下,项目公司的税费缴纳金额和缴纳时间也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1、增值税不同,但不影响项目公司可供分配利润。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因收入总额相对较少,导致项目公司的销项税额较少,合作期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额也相对较少。但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只影响项目公司的净现金流,但不影响项目公司会计利润。2、所得税不同,影响项目公司可供分配利润。通常情况下,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享受前期亏损所得税前抵扣优惠政策⑥的可能性较小,导致项目公司应缴所得税额一定程度上要高于无形资产核算方式。故,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总额可能会低于无形资产核算方式。综上,PPP项目合作期内,无论是采用金融资产方式还是无形资产方式,项目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上不存在差异,但因两种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缴纳的所得税额存在差异,导致项目公司的净利润存在差异。因多种因素影响,无法断定采用哪种核算方式下PPP项目的投资收益率(FIRR)水平高,哪种方式下投资收益率水平低,需要结合具体项目的投资条件计算确定,实务中两种情况都可能出现。从投资角度看,通常情况下,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利润分配表现为前高后低,项目进入运营期投资者即可享受项目公司分红,较早实现投资资金回流,一定程度上提高投资者信心;而无形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要在运营期一定时期之后才能实现分红。对于投资期较短或保守的财务投资者而言,更希望项目公司采用金融资产的核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200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文件,以及财政部2010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文件的有关要求:PPP项目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或是混合资产,主要基于两点:一是项目公司是否有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二是收取的现金金额是否可以确定。

  按照金融资产核算的确认要求,PPP项目资产理论上⑦可以采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项目公司具有收取约定或者可确定金额的合同权利。财金〔2017〕92文出台之前,大部分PPP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方式,且部分没有绩效考核要求,政府按照一定的收益水平支付项目公司投资收益;即使是缺口补助项目,政府也会对缺口补助部分予以全额补足。上述情形下,项目公司取得收入的权利和金额按照合同约定是可以确定的,可以采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财金〔2017〕92文对新入库项目提出了明确的绩效考核要求:对于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项目,不得入库。该文件没有对无绩效考核的老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对新入库项目也只要求项目建设成本的30%纳入考核,项目公司70%的收入仍是可以确定的,该部分可以继续采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但根据财金〔2019〕10号文有关要求:一是规范的PPP项目应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二是对于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项目应予以退库处理。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项目应予以退库处理;三是对于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项目,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综上,根据财金〔2019〕10号文有关要求,PPP项目的全部收入均应该与绩效考核挂钩,可以理解为项目公司未来的收入是不确定的。按照财金〔2019〕10号文执行的PPP项目,理论上不存在固化收入的合同权利,也就不符合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确认要求。2、项目公司未来现金流入相对稳定,正常情况下会超出一个临界值水平。实务中存在一部分使用者付费项目或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入比较稳定,如客流量较为稳定的收费公路项目、需求量较为稳定的城市自来水供应项目、污水处理量较为稳定的污水处理场项目等,这类项目考核标准比较容易达到,同时收入相对稳定可靠,可以采用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的混合模式计量。上述类型的项目需具备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项目性质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所必需的配套设施,有使用刚需;二是项目有长期稳定的市场需求量和明确的收费价格,可以较为准确的预测全年收入金额和收入获取时间;三是这类项目的收费权在项目公司。类似这样的项目,可以设置一个保守的项目公司收入临界值(假设为A),超出A的部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假设为B),那么项目公司全年的收入=A+B。因为A的部分收入金额基本确定,可以采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计量;B部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无形资产核算方式计量。

  1、两种资产核算方式各有利弊,需要结合项目条件选择适当的核算方式。通过本文第二部分的比较分析,选择不同的资产核算方式,会带来不同的会计计量结果。在实际操作中,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通常可以较早的实现项目公司分配利润,但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的累计会计净利润通常会低于无资产核算方式。从项目投资角度而言,哪种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的投资收益水平更高,需要结合项目的各项条件具体确定。2、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使用存在合规性瑕疵。根据财政部2019年的财金〔2019〕10号文有关要求,合规的PPP项目要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项目所有收入均应该与项目绩效考核挂钩。可以理解为,合规的PPP项目未来收入的取得均存在不确定性,不满足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确认要求,当前实施的大部分PPP项目资产全部⑧采用金融资产的核算方式存在合规性瑕疵。因此,若PPP项目资产使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没有合理的依据,尤其是财金〔2019〕10号文出台之前的部分项目,没能及时有效的整改,会存在一定项目审计风险,未来可能会面临会计追溯调整的问题。3、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使用存在操作性困难。从投资者角度看,金融资产核算方式可以较早的实现资金回流,降低未来不确定性风险。同时,避免过多现金留存项目公司造成项目公司资金闲置。但政府方角度,以及银行等债权人角度看,更希望选择无形资产核算方式使项目资金留在项目公司。政府方希望项目公司有充足的现金流以保障项目的正常实施。银行等债权人希望项目公司有充足的现金流用来还本付息。另外,两种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对当地缴纳的税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等问题。综上,因为不同参与方存在上述利益诉求的分歧,在实际实施中,具体选择那种核算方式会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

  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大力投入支持不仅具有经济效益,同时也会产生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显著社会效益。通过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设立,解决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与管理问题,有利于农业产出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水平有效提升,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当前我国设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可行性条件基本具备,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1法规政策条件基本具备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律制定方面,至今还没有专门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因此,我国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参考《信托法》或者《公司法》。尽管如此,我 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来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颁布《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募集方式以及管理模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提供了借鉴与参考。随后,国家相关部门又制定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表明国家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支持和鼓励,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运作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法规政策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支持还体现在它对农村水利事业的支持上。党的十对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加强水利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一号文件也大力推进水利建设,主要表现在提出稳定水利投入增长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对水利建设的支持、拓宽水利建设多层次多方向的融资渠道。

  1.2长期资金来源匹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资金、企业资金和私人资本都迅速发展壮大,甚至出现流动性过剩问题,亟须寻找资金投资出路。据央行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13年第一季度》显示,2013年3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100.7万亿元,同比增长16.0%,增速比上年末高1.9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6.3万亿元,同比多增2.1万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97.9万亿元,同比增长15.6%,增速比上年末高2.3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6.1万亿元,同比多增2.3万亿元,而金融机构资金具有投资规模巨大、投资渠道狭窄的特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则成为拓宽长期安全稳定收益的重要渠道;企业资金主要包括经营状况较好、经济效益较高的企业拥有的需要进行长期投资的资金,因而也可以成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资金供应者;在私人资本方面,人民收入水平日益提高,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经达到30.33万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表明城乡居民潜在的投资需求空间很大,为设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提供了资金来源保证。鉴于政府在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上具有明显的“示范”和“诱导”效应,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该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引导资金,选择有效的机制和工具,积极发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从而引导各种具有投资需求的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进入建设存在困境的领域。

  1.3国外提供宝贵借鉴产业投资基金自19世纪60年代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不同模式的应用,呈现出稳步快速发展的势头。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是在借鉴国外创业投资基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即通过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同时提供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种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持,从而实现分散风险、利益共享的产业投资基金制度。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因此既要借鉴国外产业投资基金的经营,又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索适合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新路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设立要在考察国外相关领域投资基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的具体情况进行运行机制创新。

  1.4国内探索积累经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才有了相关探索,如中瑞合作基金(1998)、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2003)等。2006年,第一支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才正式设立。在随后的三年里,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快速发展,这期间批准的十支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规模达1400亿元。我国在产业投资基金上的实践,为设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壮大,发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外部条件日趋完善,同时也为农村水利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建立提供了管理经验、投资模式和优秀的管理者团队。

  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与一般产业投资基金的框架相同,主要分为组织形式、融资方式、管理模式和退出机制四个方面(表1)。

  2.1组织形式由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具有天然的公共产品属性,并且我国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方面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使得该基金不可能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自然发起。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发起人的重任只能落在相应区域的政府或者大型国有企业身上,即由政府或者大型国有企业先设立目标,为实现该目标去找投资人与管理人。这里的基金发起人是指首先提出设立投资基金的建议,并随之采取实际行动成立基金的人。事实上,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离不开政府的指导,该基金的经营宗旨是在严格遵循国家的政策导向和市场规则的前提下,以市场、收益为投资导向,通过基金募集的资金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兴建改造,有效缓解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老化、闲置等现象。与传统的财政投入方式相比,政府由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者、建设者和经营者转变成为专业服务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引导者和监督者,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优化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治理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综合考虑当前社会经济和政策背景,为保障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以及基金投资人的收益,现阶段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基金宜采用契约组织形式,即投资人不成立公司,而是凭借合同把各个投资人的资金集合起来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管理。该组织形式可借鉴我国首支中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基于国际惯例的契约型、公司与信托的混合形态,即投资委托人同时也是受托管理人的股东。

  2.2融资方式鉴于基金的融资规模以及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需求较大的特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规模应该保持在较大的水平,实现基金集约管理、分散风险的要求,同时通过发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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